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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王湘穎自民國113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民法官專用法庭(二)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