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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 告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湘穎 原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
惟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王湘穎自民國113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本件即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
國
民法
官專用法庭(二)
為言詞辯論
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