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
原 告 楊玄智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振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