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振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