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岳樺
陳麗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95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就被
繼承人林宗義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之債權行為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麗鳳、林麗惠即林子田之遺產管理人應將被
繼承人林宗義所遺之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為105年12月2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
經查,被告林岳樺積欠原告之債務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4年2月25日,共計為106萬7,35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又系爭不動產依114年度公告現值計算目前交易價值為694萬2,0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核原告主張對被告林岳樺之債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萬7,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萬4,019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3,060元(調卷第7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20元(計算式:14,019元-3,060元=10,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