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
被 告 林岳樺
陳麗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353元(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06萬7,3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1,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