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伯駐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萬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2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