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艸隹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
駁回上訴(見本院卷第625頁),前開裁定並於115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31-633頁)。
惟上訴人
迄今仍
未繳納,有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637-641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