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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03號
原      告  梁玉騰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被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貳、得心證之理由之二、㈢第1行其中「108年9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9月19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