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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7號
原      告  李素慧  
被      告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樟  

被      告  張瀞譽  

            李建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於原告住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2、36頁)。原告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