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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瑋玲  


            許博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我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