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陳威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
惟原告
迄今尚
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3至9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劉婉甄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