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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國清  
被      告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萬2,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於授信契約書第19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者,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授信契約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 邀同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賴世昌(以下單一逕稱其名,合稱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金額合計800萬元,被告自114年4月30日起即不依約償還本息,依據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7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25萬2,35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郵政儲金利率表、增補契約申請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31頁、第53至5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47至49頁),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揆諸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㈢、經查,日南公司邀約賴世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800萬元,然日南公司僅清償本息至114年4月2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l款約定,日南公司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負有返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而賴世昌為本件消費借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
四、結論,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上訴 
附表(以下幣別均為新台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6,400,000元
4,201,882元
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600,000元
1,050,474元
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000,000元
5,252,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