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79號
聲 請 人
陳昱璇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碩豐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與
被告吳堅心等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