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被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偉民
被 告 盈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
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59頁)。
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