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06號
原 告 小豆購物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明惠
陳明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36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