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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5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