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承頡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威翰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00元(伍萬肆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告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