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寶豐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