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吳玟樺
被 告 倚禮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
法律關係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足資
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請求
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所簽立之分期還款協議第5條第8項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2頁),兩造既
合意約定管轄法院,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