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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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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吳思瑾  

被      告  餐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茲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5頁、第59至6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