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6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藍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昱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付原告新臺幣77萬880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藍鯨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邀同被告黃昱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負欠一切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被告公司負擔,願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公司於前述保證書簽署後,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共100萬元,借款日期均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7年2月1日止,利息則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算,前1年為寬限期,應按月付息,第2年期應按月平均攤本息。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未清償本金改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5%計算遲延利息,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遲延利率20%加計違約金。債務人自112年10月起即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啓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