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94號
原 告 騰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奕峰
陳新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對
被告2人各別請求給付損害賠償,僅係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故不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
訴訟標的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被告2人各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暨應繳納之裁判費,
合先敘明。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李奕峰、陳新峵
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萬5,540元及61萬5,498元,依前開說明,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及8,260元,合計1萬5,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