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09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81頁)。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85頁至305頁),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