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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09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1頁)。查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85頁至30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