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玉燐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被告徐玉燐之戶籍登記顯示其起訴前即已遷出國外,最後在我國國內住所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