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57號
原 告 施吉陽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85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31,348元,該裁定
正本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
原告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
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