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8萬75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翠綠雅淨舒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14年1月10日邀同被告王昱人、陳秋菊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分別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50萬元為限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約定書各條款約定。被告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9日、114年1月13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共4筆,各筆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另約定各筆借款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公司自114年6月13日、同年月19日起陸續未依約給付,更於114年7月10日解散(選任被告王昱人為
清算人),並於同年7月16日辦理解散登記,且於114年7月18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全部債務視同屆期。經屢催未獲給付,
迄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償。爰本於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詢資料、催告函、
存證信函、票據信用查詢單、公司登記查詢為證;被告則經
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