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9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聖瑤
上列
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借款本金欄之記載「1,325,542元」應
更正為「1,352,242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