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如川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265元(壹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