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82號
原 告 邱明泓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0 0樓之0
被 告 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盈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對
被告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