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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盈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82號
原      告  邱明泓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0   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彬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盈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