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220號
上 訴 人 林芮竹
參 加 人 大衍之華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 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