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吳珮君
被 告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