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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77號
原        告  吳珮君

被        告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