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世賢
鄧孝先
劉惠華
鄧孝回
鄧孝天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
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查詢
簡答表及答詢表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