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潘志宏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明偵科技有限公司、余秋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潘志宏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3,5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9,020元,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