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麗慈即慈癒工作坊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聲明之利息、違約金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3日(如附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8,093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7,357元+違約金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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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9月29日至114年1月23日(起訴前一日,下同) | | 7,357元 【計算式:1,000,000元×(117/365)×2.295%】 |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736元 【計算式:1,000,000元×(117/365)×(2.29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