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481號
原 告 古和珊
被 告 萬事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1萬8,500元,該裁定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111頁),
惟原告
迄未補正,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