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67號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靜怡
被 告 華福冷氣行
法定代理人 陳紫婕
被 告 鍾承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原受命法官所屬
合議庭認
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分案要點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原受命法官改行獨任審判,茲
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
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16時30分於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