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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森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被      告  張淳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計算標準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04,142元
年利率2.295%
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9日起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400,000元,期間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7年7月18日止保證人:詹程鈞、張淳涵
自114年5月18日起
2
2,737,280元
年利率2.295%
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9日起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款金額3,600,000元,期間自112年7月18日起至117年7月18日止保證人:詹程鈞、張淳涵
自114年5月18日起
合計:3,041,4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