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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葉建志  

反訴被告
原      告  安心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八木春樹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劉柏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葉先生」帳號,於PRO360達人網網站上,公開指摘原告涉及詐欺、詐騙刑事責任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商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移除系爭言論等語(下稱本訴)。而觀諸反訴原告於本院提起本件反訴主張之事實,則係主張:反訴被告就兩造間施工問題至今未履行合約,致反訴原告須重做天花板,因而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2萬1,170元(計算式:違約金5萬2,170元+天花板重做6萬9,000元=12萬1,170元),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本件反訴縱認其主張屬實,亦與本訴之侵權行為態樣不同,即二者之法律關係或該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並不相同,各本於不同之事實行為,各自之攻擊、防禦方法均無任何共通性或牽連性,自難認本件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或其防禦方法,有何牽連關係可言。從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合法,應予駁回反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陳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