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林朝鑫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387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
上訴聲明,均
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就原審
訴之聲明㈠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就原審訴之聲明㈢部分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550元(計算式:1萬50元+4,500元=1萬4,5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