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楊銓豪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于靚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8027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原告僅繳納2萬8027元,尚欠5414元。
㈡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于靚之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