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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順安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之情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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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