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69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即
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