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
訴訟繫屬中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並由新法定代理人出具
委任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言詞辯論,新法定代理人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提出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