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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源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徐敬豪(即曹為智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訴訟繫屬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並由新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言詞辯論,新法定代理人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