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丁琇真
吳月娥
丁儀溱
丁珮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6,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48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