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福港餐飲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永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