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高章
被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微
被 告 李鈺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萬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5萬1,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05萬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為憑(見本院卷第22、26、30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
被告晶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晶瑞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15年7月16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自108年7月16日至109年1月16日止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0.81%浮動計息,另自109年1月16日至115年7月16日止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31%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3.028%),
嗣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調整,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内加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一紙,目前尚欠本金23萬8,759元。
㈡晶瑞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又向原告借用20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15年12月28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第一次繳款日為110年12月30日,
嗣後以每月30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項,利率自110年12月28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1年6月30日至115年12月28日止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31%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3.028%),嗣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調整,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借據一紙,目前尚欠本金81萬1,414元。
㈢又被告陳佳微、李鈺揚於110年12月28日簽立連帶保證書,約定就晶瑞公司對於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300萬元為限額,願與晶瑞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㈣
詎料晶瑞公司自114年1月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
迭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其於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仍有本金105萬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陳佳微、李鈺揚既為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與晶瑞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2紙、授信約定書影本3紙、連帶保證書影本1紙、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3頁),
核屬相符;而被告3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晶瑞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請求晶瑞公司給付前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陳佳微、李鈺揚為晶瑞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依
前揭規定,原告請求陳佳微、李鈺揚應就晶瑞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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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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