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05號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反訴聲明: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17萬4,359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18頁)。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4,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