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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智業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泓鈞  
被      告  游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國忠,於訴訟中變更為李嘉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業國際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智業公司)邀被告游淑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1日至117年11月11日止,利息計付方式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利率引用指標(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計息,其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655%計息(即1.72%+1.655%=3.375%),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上開契據第6條約定,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因被告智業公司於114年l月起未依約還款,據前揭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經催討無效,目前滯欠本金共計683,68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契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㈢經查,被告智業公司向原告借款雖未屆期,惟自114年1月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83,68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如前述,自應就其全部債務負清償之責。而被告游淑婷為被告智業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被告智業公司之前開債務負連帶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立之借據(契約書),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