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
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
可稽,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