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永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韋志
張美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076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6,750元(計算式:鑑定價值5,239,141元【參另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8988號執行卷附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99/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扣除原告已繳33,076元,尚應補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